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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下載 MP3 屬於違法行為嗎 ? ?

看板:雜七雜八 發表時間:2001-04-15 23:20:46 回覆數:32 則 瀏覽點閱:651 次
你覺得下載 MP3 屬於違法行為嗎 ? ?

我是編輯長..說錯了不要罵我...
💬 討論串回覆 (32 則)
#1 樓 hypersonic
📅 2001-04-15 23:47:06
違法!!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我只看過控告MP3下載網站,還沒看過有控告學生下載MP3的案例。
我在想IFPI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呢?為什麼要找學生麻煩?還有為什麼要找成大的開刀?




Edited by - hypersonic on 2001/04/15 23:49:50
#2 樓 hhcjames
📅 2001-04-16 00:05:46
這法律有問題
不知哪個白痴定的
照這法律每個人都犯法了
我不信有誰沒跟人借過東西
例如借書借cd
試問你跟朋友借書有問過作者嗎
跟朋友借cd有問過唱片公司嗎
全都犯法
真是亂七八糟連持有都犯法真是他x的白痴法律
#3 樓 Sherwood Lin
📅 2001-04-16 00:13:15
quote:

違法!!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我只看過控告MP3下載網站,還沒看過有控告學生下載MP3的案例。
我在想IFPI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呢?為什麼要找學生麻煩?還有為什麼要找成大的開刀?

Edited by - hypersonic on 2001/04/15 23:49:50



我也覺得是違法,不過在台灣我覺得法律不是保障好人,而是保障懂得法律可以玩法的人....
至於IFPI為什麼要控告那些學生,我想是打蛇隨棍上,反正有現成的軟柿子為什麼不先挑來吃幾個?
另外有一點不太明瞭的是編輯長說的是下載,那麼自行重製作為備份呢?因為我記得即使像微軟這種吸血蟲,他的授權書好像也有聲明得自行備份乙份這樣的字眼在使用手冊,安裝軟體時也會出現,可是好像市售的音樂CD的內容好像都沒有類似的字眼,不曉得算不算是模糊地帶?
#4 樓 Sherwood Lin
📅 2001-04-16 00:17:39
quote:

這法律有問題
不知哪個白痴定的
照這法律每個人都犯法了
我不信有誰沒跟人借過東西
例如借書借cd
試問你跟朋友借書有問過作者嗎
跟朋友借cd有問過唱片公司嗎
全都犯法
真是亂七八糟連持有都犯法真是他x的白痴法律





???有嗎?跟朋友借書應該不算吧?
有違反上面哪一條嗎?
小弟駑鈍,煩請告知:)
#5 樓 hypersonic
📅 2001-04-16 00:35:40
quote:

quote:

這法律有問題
不知哪個白痴定的
照這法律每個人都犯法了
我不信有誰沒跟人借過東西
例如借書借cd
試問你跟朋友借書有問過作者嗎
跟朋友借cd有問過唱片公司嗎
全都犯法
真是亂七八糟連持有都犯法真是他x的白痴法律



我想你指的是第87條第四款吧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你可能不太了解這條的原意
上面的"輸入"應該是指從國外帶東西回國。
"著作原件"是指"著作"的原稿。
"重製物"就是複製品。
也就是說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著作的原稿或它的複製品者。
(PS.若有讀法律系的或熟習法律的人覺得我翻得不好或有錯誤,就麻煩您幫我更正一下囉,謝謝您!!)

畢竟國人的法制觀念還是蠻差的,外國人有的就會覺得這樣本來就是犯法的是不應該有的行為,但國人卻覺得很訝異!這樣也犯法?
應該怪編法律的人不把它描述的白話一點讓大家都能輕易的了解,連阿公阿媽聽了也懂這樣才對。








Edited by - hypersonic on 2001/04/16 01:02:41
#6 樓 Sherwood Lin
📅 2001-04-16 00:52:27
quote:

quote:

quote:

這法律有問題
不知哪個白痴定的
照這法律每個人都犯法了
我不信有誰沒跟人借過東西
例如借書借cd
試問你跟朋友借書有問過作者嗎
跟朋友借cd有問過唱片公司嗎
全都犯法
真是亂七八糟連持有都犯法真是他x的白痴法律



我想你指的是第87條第四款吧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你可能不太了解這條的原意
上面的"輸入"應該是指從國外帶東西回國。
"著作原件"是指"著作"的原稿。
"重製物"就是複製品。
也就是說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著作的原稿或它的附製品者。
(PS.若有讀法律系的或熟習法律的人覺得我翻得不好或有錯誤,就麻煩您幫我更正一下囉,謝謝您!!)

畢竟國人的法制觀念還是蠻差的,外國人有的就會覺得這樣本來就是犯法的是不應該有的行為,但國人卻覺得很訝異!這樣也犯法?
應該怪編法律的人不把它描述的白話一點讓大家都能輕易的了解,連阿公阿媽聽了也懂這樣才對。








喔~~~這麼說就了解了,難怪從前學生時代買原文書還有分美洲版跟亞洲版,就是這個道理喔.....
THX....
#7 樓 aska
📅 2001-04-16 00:53:32
那全世界有電腦的人
百分之八十都違法了
#8 樓 hypersonic
📅 2001-04-16 01:00:48
quote:

quote:

違法!!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我只看過控告MP3下載網站,還沒看過有控告學生下載MP3的案例。
我在想IFPI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呢?為什麼要找學生麻煩?還有為什麼要找成大的開刀?

Edited by - hypersonic on 2001/04/15 23:49:50



我也覺得是違法,不過在台灣我覺得法律不是保障好人,而是保障懂得法律可以玩法的人....
至於IFPI為什麼要控告那些學生,我想是打蛇隨棍上,反正有現成的軟柿子為什麼不先挑來吃幾個?
另外有一點不太明瞭的是編輯長說的是下載,那麼自行重製作為備份呢?因為我記得即使像微軟這種吸血蟲,他的授權書好像也有聲明得自行備份乙份這樣的字眼在使用手冊,安裝軟體時也會出現,可是好像市售的音樂CD的內容好像都沒有類似的字眼,不曉得算不算是模糊地帶?




CD應該是屬於錄音著作
但好像沒有明確的條文但有可判斷的條文
第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我覺得若有買原版CD,自己做一份備份,不犯法。

另外電腦軟體可參考的法律條文如下
第 59 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9 樓 hypersonic
📅 2001-04-16 01:11:03
quote:

那全世界有電腦的人
百分之八十都違法了


哈哈!這就別提了,除非你的電腦裡面所有軟體都是購買原版的,而且依軟體契約規定的使用人數來使用(例如:網路版的軟體限定多少台電腦可以安裝使用,單機版的軟體只能灌在一台電腦使用),這樣下來軟體的錢就太驚人了,電腦硬體實在太便宜了。
像我的電腦裡總共就有將近四五百萬的軟體,用買的我可能就得搶銀行了
#10 樓 編輯長站長
📅 2001-04-16 02:40:42
我之所以題這個問題主要是...

首先網路上的MP3並不是原創公司做的
是盜版者所做的...而下載MP3屬於侵權??下載者有罪???
還有如果下載回來...不聽的話...也屬於侵權行為嗎??


我是編輯長..說錯了不要罵我...
#11 樓 hypersonic
📅 2001-04-16 03:16:35
quote:

我之所以題這個問題主要是...

首先網路上的MP3並不是原創公司做的
是盜版者所做的...而下載MP3屬於侵權??下載者有罪???
還有如果下載回來...不聽的話...也屬於侵權行為嗎??


我是編輯長..說錯了不要罵我...


其實就算mp3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所製造的,首先提供mp3網站的負責人就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因為它還是盜用了著作人的著作,只是它是以不同的格式來呈現,就好比說我今天買了門票去看一場歌劇表演,但我把它錄影下來了,並提供給想看的人,這樣就觸犯了著作權法。
而下載的話更容易判斷了,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注意裡面的"持有"兩個字,下載回來不就等於持有了,不管有沒有聽都是持有了。
所以趕快砍掉就不是持有了。
#12 樓 Pooh
📅 2001-04-16 09:07:16
網站在"國外"無"法"抓.
#13 樓 Pooh
📅 2001-04-16 09:16:10
1.要法官看兩造抗辨的結果.
2."如果"這次法官任定有"罪"那以後很可能成為"判例'.
3.上次有嫌犯在台灣仿造
"人民幣".
4.結果一審判無罪.因為法官的"見解"是人民幣"中華民國"不承認而且不是"台灣"流通的貨幣.5
5.法官的見解.
#14 樓 蘇仔
📅 2001-04-16 09:52:58
基本上[下載mp3]我認為這動作並不違法,重點在於下載之後的動作,[持有,散佈,販賣.....]這才是重點,以條文來看,提供mp3下載或是提供mp3交換功能的站,當然就是違法,只是我國官方要怎樣執行而已.成大的學生只是粉倒霉被修理而已.不過我對IFPI硬要告學生有點不解,這些學生有[販賣]的行為嗎?(我報導看太少了)


愛玩電腦的人
#15 樓 tw_wu
📅 2001-04-16 10:28:59
我覺得爭執法律上的定義是沒意義的...
反正他朝夕令改, 也不會改的比較好~~~
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台灣自有一套地下法..
從夜市的地攤..到路邊賣玉蘭花的ㄚ婆~~
人人都遵守這套法律..
有錢有權的人, 不管律法定什麼都有辦法鑽..
公理自在人心. 而沒讀法律的人就會犯法..

暴走貓
#16 樓 hypersonic
📅 2001-04-16 12:20:21
有的法律爛歸爛,但一但觸法了就是得接受法律制裁,沒有辦法RESET重來一遍,所以大家還是多看點法律的東西,一方面可以避免觸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自己應有的權利。
#17 樓 蘇仔
📅 2001-04-16 13:56:33
法律是人訂的,也是人執行的,只要沒被抓到或沒人抓,所有的法律都是假的.
我個人認為只要不涉及[散佈],[販賣],大體上應該都不會有人來抓,除非是笨到自己去投案.單純的下載與個人使用,一般來說要執行取締是粉難的,且除非是連e-mail也不准用了,不然還是有管道可以互通mp3,只是會麻煩一點,這又會回到以前,download不到mp3,為了省錢那就只好去買了.結果還不是肥了那群海盜?
或許我這樣的說法有點自私,但是台灣的流行音樂水準之低,根本就沒辦法讓人花那麼多錢來買cd,有些高水準的作品,就算我有mp3了,我還是會去買cd來收藏,也算是一點支持.以前常常是買了一張專輯,結果只有兩三首曲子有點水準,其它的都只能算是充數用的,這樣的專輯水準又怎樣會有是市場?
我個人認為,只有高水準的製作才會有人支持,就算是造勢也得造得好,否則外國的藝人有怎會有動輒數百萬張的銷售量? 難到他們都不怕mp3?
台灣人的收入在世界上只能算中上,如果要我們用[上等]價格去買[下等產品],有人會甘心嗎? 連買都不一定買得起吧如果^^ 而且藉著mp3的流傳,不也可以讓一些新人更快的讓市場熟飾.
所以我個人認為,只要不去散佈或販賣mp3,我想應該不需要嚴禁,合理的使用應該可以讓音樂市場更蓬勃才對,不也有歌星也在專輯裡加入已經做好的mp3?
而且現在市面上有這麼多mp3隨身聽,那這些使用者豈不都違法了,市面上的合法mp3曲子恐怕不多吧,更別提新的流行歌曲了,怎麼辦? 看到就抓? 太狠了吧.........
古時代,殺人犯不犯法得看當時的[判官]怎樣認定,連證據都不用,現在有證據了,也得看法官怎樣解識條文,還有,律師夠不夠利害,錢夠不夠多,......
[下載mp3]我不認為是違法的,就算是以現在的法條看起也是不違法的,那如果別人未經同意就用e-mail寄mp3給你,且附檔名不是mp3,那收到的人,也下載了,這樣也違法? 所以,除非是現代的科技可以將[下載]的動作[限制]在一定的格式之內,且要能明確的辨認[主被動]的關係,否則[下載mp3]要被認為[違法]是不可能的.
只是[成大]以後可能就是KURO & EZPEERS這類的交換站就是下一波了.以後要mp3,就只能透過[手動]交換的方式,或是e-mail的方式,或是去買了,誰叫我窮,誰叫台灣的產品令人覺得不值,一張專輯聽不到10次,這怎叫人接受?

愛玩電腦的人
#18 樓 tuckind
📅 2001-04-16 14:11:29
以前看過數篇報導,提到SONY剛推出錄影機時被電影公司控告,後來經法院判定為人們有可以在家裡錄製保存影片的權力,就像可以用錄音機從收音機錄製錄音帶一樣,錄影機才得以上市販賣。
故我以為(撇開冗長複雜的法律條文)下載MP3只是自己聽並不違法,只要不拿出去販賣就好。
法律永遠落後於時代的發展,MP3的潮流絕對無法逆轉。唱片公司醒醒吧,控告學生只會激化人們的反感,對生意絕對沒有好處的。
台灣的檢調警察單位諸公們,為何對身旁種種違法罪行視而不見?幹點正經事吧!
#19 樓 saria
📅 2001-04-17 00:33:40
我覺得....檢調單位可能缺業績....

小妹知識淺薄,說錯不可以罵我,不然我會哭喔~~!_!
#20 樓 蘇仔
📅 2001-04-17 09:42:10
不只缺業績,還缺錢

愛玩電腦的人
#21 樓 teng
📅 2001-04-17 09:58:22
我想大多數的人都說違法
請問各位大德有誰沒在網路上下載過mp3
或是盜版軟體


個人意見說錯請勿見怪
#22 樓 蘇仔
📅 2001-04-17 14:25:13
我沒有........................才怪^^

以上純屬虛構...

免得那一天被留下當證據,說是我的[自白]

那我鐵定就吃牢飯了...@@...

愛玩電腦的人
#23 樓 FlyinDeath
📅 2001-04-17 21:50:05
我想MP3到底違不違法...大概已經有定論了吧..
昨天全國律師工會召開記者會說明...
下載並持有MP3而不牟利...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24 樓 法克
📅 2001-04-18 10:40:27
我喜歡 MP3,對它愛不釋手

我是法克,是中文不是英文。
#25 樓 hypersonic
📅 2001-04-18 11:21:15
提供大家一個很不錯的法源網站
有法律上的問題都可以到這裡查詢http://www.lawbank.com.tw/peopleservice.asp
另外有消費上的糾紛也可以利用消費者服務電話來找回自己應有的權利
http://www.lawbank.com.tw/ps3-1.htm
http://www.lawbank.com.tw/ps3-2.htm
http://www.lawbank.com.tw/ps3-3.htm
#26 樓 蘇仔
📅 2001-04-18 12:40:25
基本上我已經是天天都得有mp3做陪,不然日子就會變得很單調,我不會說我沒有mp3我就活不下去,但mp3確實讓我的生活更為充實. 如果有一天須要付費來取得,只要合理,我也願意購買的,這樣才會有更良性的循環

愛玩電腦的人
#27 樓 SACDAR
📅 2001-04-18 19:19:36
下載MP3屬於違法行為?
mp3種類有分很多,並不是每一個都有版權的
但下載有版權的一定是違法,一本有版權的小說
隨意複製一定違法,mp3是由cd格式轉換而成,我個人覺得就像有版權的小說複製後把小說封面改成別的封面,實質內容是一樣的,這不違法嗎?

小的不懂法律(非常不懂),以上是一點淺見,錯請批評..^^"
#28 樓 linallen
📅 2001-04-18 19:23:56
當然沒有違法阿~我們又沒有拿來營利~
我們只是純欣賞阿~哪裡犯法了?
#29 樓 aska
📅 2001-04-18 20:45:41
quote:

基本上我已經是天天都得有mp3做陪,不然日子就會變得很單調,我不會說我沒有mp3我就活不下去,但mp3確實讓我的生活更為充實. 如果有一天須要付費來取得,只要合理,我也願意購買的,這樣才會有更良性的循環

愛玩電腦的人


同意
#30 樓 joy
📅 2001-04-18 22:00:00
mp3?個人覺得絕對有存在的必要.
至於違法嗎?算違法吧!但如果只是當成-試聽-與基於"好東西要與好朋友分享的立場",又不算違法了
為什麼?立法院是幹嘛的?打架.A錢.盃葛.加薪?當然不是拉!是"立法"的麻.那不就對了.哪呢?.?.法既然是人立的,有缺陷的法當然要改麻?

像我除了上班外是很少出門的人,每天的樂趣就是電腦連線.MP3讓我便利許多,我可以不出門就可以找到自己喜歡聽的音樂,如果覺得不錯的,我還會去買原版CD來聽的過癮
希望檢察官與教育局.音樂界不要矯枉過正
MP3有絕對存在的必要,要如何去規範MP3而不是限制mp3.
PS
還有不要拿國外跟台灣比,@#$$%^^..@#!$%^.......
外國人不COPY是因為他們售後服務很好,商品不滿意可退錢.買時,還可要求試聽.
如果我們國內的商家有辦法做到這一點,那麼盜版就少一點,是問.你願不願意,花錢買一塊一點價值不沒有的CD聽?

電腦真奇妙,搞的我@@.@_@.@@
哇哇叫
#31 樓 Reo
📅 2001-04-18 23:48:49
我覺得如果說MP3有所謂的「使用期限」的話我覺得會比較好,這樣一來讓想「試聽」又沒辦法「試聽」的人可是得到辦法去解決,就不會造成說這一張只有一首歌好聽卻要買一整張的不爽了。
我也很想建議唱片公司乾脆就賣MP3,就樣一來不就什麼問題都沒了嗎,但如果還是有人想聽免錢的,那就等著被告吧!

我是新手請多多指教
#32 樓 boewn
📅 2001-04-18 23:59:22
我是覺得不違法啦~~只要不盜錄給人應該沒關係ㄅ~~雖然說有損唱片業者ㄉ權利~~但是現今法律跟本對mp3沒有明確ㄉ定義ㄚ~~誰知道放在網路上抓下來就是違法ㄉ~~還有唱片業者不應該拿學生開刀~~幹ㄇ拿成大ㄉ~不去找台大ㄉ麻煩喔~~我看報紙是說台大ㄉ學生很兇悍~~那就是成大ㄉ學生好欺負摟~~~

看到效能我心動~~
知道價錢我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