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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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商場左邊29號店的惡行惡狀

看板:其他硬體問題 發表時間:2002-07-17 16:08:31 回覆數:10 則 瀏覽點閱:648 次
星期一的時候我在光華商場上去左邊29號店中買了一組羅技的鍵盤及滑鼠,結果回去後我發現滑鼠是滾球而不是光學的,我馬上拿回去跟他換,你知道嗎?老闆說什麼?他說貨物賣出,如要退回,要自己虧300元.......
這300元要自己理虧,這樣合理嗎?什麼世界
他說只要拆過,連盒子都不行,就要300元,可是他們難到就不能退回公司嗎?
我在他那跟他說了快二十分鐘,不退就是不退!所以我只能自認倒霉!
希望各位網友,下次要買週邊產品時,千萬不要去這家店,不然會吃虧哦!
PS.臨走時,我在他店門口罵這店是黑店,在他們那買東西沒保障,千萬不要去,用來彌補我心裡的不爽.....幹...真是他媽的黑店........
💬 討論串回覆 (10 則)
#1 樓 葉哲維
📅 2002-07-18 13:23:04
lizardy兄,事實上不只是這家店會這樣,應該說每一家都會...你可以多拿一些報價單看看,除了會標示本報價均為未稅價外,還會寫說七天內不滿意要退貨者需支付百分之多少多少的金額,像新生南路上的佳辰報價單上標記,七日內換貨收7%手續費,退貨則收10%
店家要lizardy兄虧300元....我自己不知道到底是不是太多太少,但是許多家店都是有這樣的規定
#2 樓 Kuro
📅 2002-07-18 23:54:37
的確是如此
不過我也覺得很討厭.....
#3 樓 wusanzoo
📅 2002-07-19 01:05:15
是真的嗎?真令人…
#4 樓 poo
📅 2002-07-20 12:10:45
我記得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
只要7天內不滿意所購買的物品
都可以要求退貨
哪有這種需要自己負擔3~10%的事情
大家都太正直了ㄌ

耶耶耶~~~我有星星ㄌ...
#5 樓 ktl
📅 2002-07-21 13:54:34
建議lizardy兄向消基會申訴,這種黑店都應該給他依些警惕
#6 樓 咖啡進行式
📅 2002-07-22 20:42:16
沒錯沒錯,要讓這種黑站消失~~~~~

==================================================
~~電腦不是這樣玩滴~~
#7 樓 qqq500
📅 2002-07-23 01:48:49
quote:

我記得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
只要7天內不滿意所購買的物品
都可以要求退貨
哪有這種需要自己負擔3~10%的事情
大家都太正直了ㄌ

耶耶耶~~~我有星星ㄌ...


這應該屬於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的部份..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不知道有沒有包括在其中..
不過我也要說句公道話..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為何不當場問清楚呢??如果你是消費者..你願意買別人退回來的東西嗎??有時候換個角度為別人想想吧 ??.是不是自己的疏忽而導致誤會的產生呢??
#8 樓 小毅
📅 2002-07-23 12:04:26
quote:

星期一的時候我在光華商場上去左邊29號店中買了一組羅技的鍵盤及滑鼠,結果回去後我發現滑鼠是滾球而不是光學的,我馬上拿回去跟他換,你知道嗎?老闆說什麼?他說貨物賣出,如要退回,要自己虧300元.......
這300元要自己理虧,這樣合理嗎?什麼世界
他說只要拆過,連盒子都不行,就要300元,可是他們難到就不能退回公司嗎?
我在他那跟他說了快二十分鐘,不退就是不退!所以我只能自認倒霉!
希望各位網友,下次要買週邊產品時,千萬不要去這家店,不然會吃虧哦!
PS.臨走時,我在他店門口罵這店是黑店,在他們那買東西沒保障,千萬不要去,用來彌補我心裡的不爽.....幹...真是他媽的黑店........


較神麼名子啊





******* 電腦新手 ******
#9 樓 Saviola
📅 2002-08-15 21:56:25
quote:

我記得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
只要7天內不滿意所購買的物品
都可以要求退貨
哪有這種需要自己負擔3~10%的事情
大家都太正直了ㄌ

耶耶耶~~~我有星星ㄌ...



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
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
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這個民法寫的太文謅謅了,誰能解釋一下.....
#10 樓 yuehrong
📅 2002-08-19 02:36:11
早知道先來這看看
昨天也遇到了
真是很爛的店叫發特吧
只想著賺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