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2)Wed, 21 Aug 2002 14:21PM
成立中國臺灣特區建議書(20020820版)
一. 進行內戰準備。
二. 制定法律
-> 制定《臺灣特區基本法》(草案)
-> 制定《懲治台獨法》
-> 制定《臺灣特區過渡時期財?保護法》
三. 和平統一方案 成立臺灣特區時間表
最遲2003年5月1日,臺灣當局組建中國臺灣特區籌委會。
最遲2004年5月1日,臺灣當局選舉?生中國臺灣特區主席。
最遲2005年5月1日,臺灣當局改編成立中國臺灣特區政府。
最遲2006年5月1日,臺灣軍隊改編成中國太平洋海軍的一部分。
說明:如果臺灣當局接受和平統一的方案,具體時間可以協商解決。 但任何具體措施不得拖延超過一年以上。
四. 非和平統一方案
執行條件:如果臺灣當局沒有按時組建中國臺灣特區籌委會,即不接受和平統一方案。
-> 大陸軍隊應該立即封鎖臺灣(包括所有港口,機場)。
-> 開闢高雄港為避難港口,僅僅作為臺灣居民去大陸和其他國家臨時避難使用
-> 大陸派軍隊進島戒嚴,如遇抵抗,按國家安全法和戒嚴法處理。
-> 歡迎臺灣軍方保持中立,如遇抵抗,按叛亂處理。
-> 重組臺灣臨時政府,臺灣島上的領導人仍然由臺灣人民選舉?生。
說明:公告全世界:中國內戰沒有結束,中國不允許任何國家干涉。如果任何國家干涉中國內政,準備好核武作好最後的選擇,不排除使用原子彈(對任何先發貧鈾彈的國家)。 中國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不要以犧牲幾億人的代價換回一個滿目創痍的世界,希望各國珍重。
附一.《臺灣特區基本法》(草案)
要點如下:
1.臺灣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實現特區高度自治制度。
2.臺灣特區擁有靈活的外交權,以“中國臺灣特區”的名義進行國際交流。
3.繼續臺灣的文化,經濟,政治制度的延續性。特區主席兼任國家副主席。
4.臺灣不保留獨立的軍隊,建立中國太平洋海軍(統轄目前的東海艦隊,南海艦隊,臺灣軍隊等等), 最高軍事領導人兼任國家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5.其他要點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與臺灣當局談判,或者成立特區法律制定委員會制定。
說明:主權不容談判。正式稿需得到臺灣特區議會的支援。
附二.《懲治台獨法》
要點如下:
1.對繼續鼓吹台獨的頭面人物制定量刑和沒收財?標準。
2.在公開場合(報刊,網路,電視等媒體)記錄台獨分子鼓吹台獨的行動和次數,作為今後懲辦算帳的依據
3.明文規定任何宣傳臺灣獨立的行動,就是犯叛國罪。
說明:大陸做的工作是按照陳水扁、蔡同榮等自招的事實先列名冊,作為“嫌疑人首犯”,發佈全球通緝令。同時可以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就象美國捉巴拿馬的諾列加一樣,按冊拿人,讓李登輝和陳水扁在北京‘秦城監獄’安渡晚年。
附三.《臺灣特區過渡時期財產保護法》 要點如下:
1.保護認同一個中國的臺灣居民的財?
2.保護沒有參加阻礙和平統一行動的臺灣居民的財?。
以上是我的一點看法,請大家補充指正。
易風 fonyer@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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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麼?呵呵,我現在是不知道
我愛的人名花有主,愛我的人慘不忍睹!Only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