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法律的漏洞 人民的哀悽
大家都說 社會風氣敗壞 治安奇怪
怪誰呢??
為何 友人想要 搶銀行打劫 又為何 女性同胞 淪當撈女
只因為 財務問題 嚴重者為信用卡
一般發卡公司 自稱擁有審核權與同意權
但在審核通過後 即表示銀行相信該名申辦者
如此一般的消費授信貸款 本就是 你情我願
一但 持卡人財務出現困境時 銀行竟可聯同 委外催討公司
以 詐欺 之名 欲起訴持卡人
(持卡人與銀行此項行為 應僅屬一般民事財務糾紛
銀行竟可利用法律漏洞 告其詐欺 就算告不成又無需負擔誣告之嫌
此舉 可比合法 恐嚇 讓持卡人心生恐懼 怕事的人沒錢則盡想辦法
取錢 男的偷`搶 女的 下海當撈女....政府不是說要維持治安端正風氣嗎? )
上述舉動 好比是 財團合法 恐嚇權
這是誰造成的...司法院 檢察官 還是立此法的立法委員
再來 銀行一但 詐欺告不成 就轉告民事財務糾紛
向法院申請強制直執行 <===合理 絕對合理
但是合理中更潛藏 嚴重的不合理
舉如 查封動產 卻以 通信地住所 大肆查封
不論物件屬誰 一率查封 當其家屬 欲言明此項物品
非債務人所有 竟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或購買發票
試問 有誰會如此做 有誰會預知 自家 將招動產查封
(此舉難道是 連諸九族嗎??) 且是合法的
再來 查封物 有不足時 更又要以
{強制執行法 第22條第3款:就因公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知情事者
得 拘提管收之}
{強制執行法 第25條第1款:債務人旅行債務之義務 不因債務人或依本法
得管收之人被管收而免除}
這合理嗎???? 管收 名詞好聽
坦白話叫 抓去關 {強制執行法 第24條:管收期限 不得逾3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
發生時 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 但以一次為限}
此舉 皆 是由銀行提出要求 名目合法 實際卻是 合法的 [擄人勒索]
何說呢?? 債務人 實以 無其他財務 何不給債務人 工作機會賺錢還錢
卻要將其關起來 等他還錢來 [說實在話 銀行根本不是等債務人還錢
而是利用法律 將債務人 合法抓起來 等候其家人 拿錢來贖人]
此舉既合法 又有效率 更不需負擔法律責任 錢更可輕鬆入袋
結果呢???? 社會亂象更甚 男盜女娼 政府更甭談 改造社會
因為 銀行財團 可利用政府資源 善加利用 法律名詞 蓄意加害 債務人
民眾為何如此 對政府司法沒信心呢?? 因為台灣幾乎是成{埋怨<==台語}
希望 曾是大律師 的阿扁總統 自命青天 的陳定南部長 及各立法諸公
地院檢察官 體恤"民情" 莫在製造"民怨"
救救 無力的 男人 免於當 盜 女性 免於 從 娼 將相關法條明確化
此書 與會 總統府 司法院 法務部 司改會 人權協會 消費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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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網友踴躍大力支持 轉寄 給不是很懂法律的朋友莫讓
銀行財團繼續壓榨 不懂法的民眾
還給各位一個公平的 司法機制 ..........無牌 律師